
当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
无法正常营运
车主能否向责任方主张赔偿?
赔偿的标准又如何界定呢?
胡某拥有一辆重型货车,专门用于砂石运输经营。2019年11月,胡某的货车在行驶过程中,与张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。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。
事故发生后,胡某的货车送去维修30天,花费修理费22000元。期间因无法营运,与张某多次协商无果,遂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营运车辆维修费、营运损失费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的划分,有交警部门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为证,对此予以确认。根据《道路事故认定书》酌定被告张某承担本次事故70%的赔偿责任。原告胡某的合理损失分析如下:1.关于车辆损失费。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款2000元,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20000元(22000元-2000元),按照被告对事故承担70%赔偿责任,被告应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14000元(20000*70%)。2.关于车辆停运损失。原告所有的货车系从事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辆,因事故受损维修必然产生相应的停运损失。根据相关事实证明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该货车平均每月收入为58366元,结合该货车的维修时间30天,法院依法认定货车因事故受损而产生的停运损失为58366元,按照被告对事故应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被告应赔偿原告停运损失40856.2(58366*70%)。综上,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胡某车辆维修费14000元、停运损失40856.2元。
根据法律规定,依法从事货物运输、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,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受法律?;ぃ虼说笔氯酥髡磐T怂鹗вΦ币砸婪ň疤?。根据法院事实查明胡某的货车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,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,属于依法营运的范畴,由此取得的收入属于合法经营收入,故胡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应得到法院支持。
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先由承?;登恐票O盏谋O杖嗽谇恐票O赵鹑蜗薅罘段谟枰耘獬?;不足部分,由承?;瞪桃当O盏谋O杖税凑毡O蘸贤脑级ㄓ枰耘獬?;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,由侵权人赔偿。
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,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
(一)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、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、车辆施救费用;
(二)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,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;
(三)依法从事货物运输、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,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;
(四)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,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。
责编:刘哲林
初审:吴卫群 二审:吴卫群 终审:罗敏
来源:株洲高新区(天元区)融媒体中心
下载APP
分享到